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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1-07 13:32)    点击:17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欺诈、胁迫、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困境,或者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况下,与对方当事人实施的对自己明显有重大利益而使对方明显不利的民事法律行为。

  网友咨询:

  司法实践中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构成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是须一方有利用对方危困或弱势之行为;

  二是须一方有利用对方危困或弱势,牟取不正当利益之故意;

  三是民事法律行为之作出是利用危困或弱势之行为的结果;

  四是该民事法律行为于成立之时显失公平。

  市场交易中双方实力不均乃是常态,市场交易的本质本就是取长补短,互通有无,衡量合同是否构成显失公平应从上述主客观要件结合分析。

  律师补充: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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