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选择之债的选择权?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13 13:39) 点击:28 |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 网友咨询: 什么是选择之债的选择权? 律师解答: 在选择之债中,如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从交易习惯亦不能推断出选择权归哪一方时,选择权归属于债务人。 即选择之债,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通常由法律规定其选择权的归属;由当事人约定而产生,依当事人的约定确定选择权的归属;当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也无约定时,权衡债务人及债权人的利益及保证债的顺利履行,选择权应属于债务人。 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以一方的意思表示确定一种给付,使债成为简单之债,发生法律关系的变动,因而选择权为形成权。 选择权属于双方当事人时,为非专属权,可以继承,也可以基于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于其他承受人;但当第三人享有选择权时,原则上应由第三人行使,不得转移于他人。 律师解析: 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选择权是形成权,一经行使,即发生选择的效力,被选择的债务就被特定化,其他选项的债务消灭。故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行使选择权时,以对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即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债务标的确定,从而使该选择之债自始成为简单之债。基于该意思表示的此种效力,该意思表示非经相对人同意,不得变更,也不得撤销,只有在对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才除外。如果在选择之债的数种给付中,其中一个或数个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履行不能时,则选择权人只能就剩余的给付加以选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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