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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是解除租赁合同的免责事由吗?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14 13:40)    点击:21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条款属于法定免责条款,但也可以在合同中加以约定。

网友咨询:

不可抗力是解除租赁合同的免责事由吗?

律师解答:

主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关于责任的承担有两种:一种是部分免责,一种是全部免责。具体是部分免责还是全部免责需要根据不可抗力影响情况,不可抗力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案件具体情况分析确定。

《民法典》第59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已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律师解析: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客观现象。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旱灾、海啸等。

(2)政府行为。这主要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以后,政府当局颁布新政策、法律和行政措施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3)社会异常事件。这主要是指一些偶发的事件阻碍合同的履行,如战争、罢工、骚乱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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