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不履行维修义务,可以不付租金吗?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14 13:38) 点击:18 |
房屋租给他人使用的时候,经常会遇到一些家具或者小物品出现了损坏,这种情况下房东一般是需要进行维修的。 网友咨询: 房东不履行维修义务,可以不付租金吗? 律师解答: 不能。支付房屋租金是承租人的主合同义务,而维修义务是出租人的瑕疵担保义务,属于附随义务。 双方在合同中对房屋维修义务并无专门约定的情况下,一般由出租人承担房屋的维修义务。房屋及其附属设备由损坏或故障时,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维修。出租人逾期不维修的,承租人可代为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偿还或者从租金中扣除,但不得以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为由拒绝支付房屋租金,否则构成违约。 律师解析: 租赁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十分明确,具体如下: 1、出租人即房东有义务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若租赁物品质降低而危机承租人使用收益或者其他权利时,则应维护修缮,恢复原状; 2、承租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在正常使用造成的损耗,不承担赔偿责任; 3、承租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承租物,若未尽妥善保管的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租赁双方在签署合同前,应当对房屋内租赁设备进行明确的查看验收,签署合同时将之前验收查看的设备进行明确的约定,同时明确双方的维修义务及违约责任承担的内容。一旦发生租赁设备的损坏,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若双方对损坏的原因不存在异议的,尽快采取维修、更换等补救措施,相关的费用可以租金、押金中进行结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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