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商品房时支付的认购金可以退还吗?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06 15:25) 点击:18 |
在生活中,当购房者选中想要的房子,开发商一般会先要求签一份认购书,约定所购房子房号、单价等内容,并约定在认购书签订后几日内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在签订认购书同时,购房者还要交一笔钱,即“认购金”。 网友咨询: 认购商品房时支付的认购金可以退还吗? 律师解答: 首先,在商品房交易中,认购金是指,购房者具有购房意愿后向开发商缴纳的预付款。一般来讲,如购房者决定不购买,开发商应将认购金退还。 其次,认购金并不等同于定金。定金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的。即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写明是“定金”或者明确缴纳认购金为定金性质。如果约定了认购金的性质为定金,那么这种情况下认购金就是定金。如果没有对认购金的性质进行约定,那么就不是定金。 律师解析: 签订认购书、交纳认购金不是法律规定的必经过程,而是房地产交易领域的一种习惯做法,它通常是在购房者与开发商就房屋买卖的意向初步达成协议后、准备进一步协商前签订的临时认购协议,通常的做法是在约定所选房号、面积、房屋单价及总价款后,约定一个期限,买方需在此期限内与卖方签署正式合同。买方支付认购金即取得在此期限内的优先购买权,在约定的时间内,卖方不得将该房屋售予他人,如买方决定不购买,卖方应将认购金退还。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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